尹永政   主任、党支部书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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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背景

 

 

中国政法大学  法学学士、公共管理硕士

专业领域

 

 

刑事辩护与刑事合规(职务犯罪、经济犯罪、国家赔偿、刑事合规)

1985年7月—1995年12月,山东省检察院刑事检察处工作十年,主要从事审查起诉工作,参与办理研究了大量复杂、疑难案件。所办理的马某某强奸杀人抗诉案件,由一审宣告无罪二审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。该案作为审判监督的经典案例,收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》1995年04期,并在《检察日报》进行大篇幅报道,《人民日报》也进行了报道。

 

1996年开始律师执业至今,先后任山东省律师协会影视律师事务部主任、山东鲁视律师事务所主任、山东金孚律师事务所主任,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主任,山东崇则律师事务所主任。在二十多年的执业过程中,逐步形成以职务犯罪、经济犯罪及其他重大刑事犯罪的辩护为主的专业业务取向,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。多次担任山东省优秀公诉人及其他检察业务竞赛的评委,多次参与检察机关复杂、疑难案件的评议。自1997年担任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以来,作为首席仲裁员,仲裁了大量的仲裁案件,涉及期货纠纷、房地产纠纷、建设工程纠纷、加工承揽纠纷等类型案件,同时参与了大量复杂、疑难、分歧的案件的评议。被济南仲裁委员会授予十佳仲裁员称号。

工作经历

 

 

山东省人大司法监督咨询员

山东省检察院人民监督员

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

山东大学刑事司法与刑事政策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

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

山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

济南市仲裁学会常务理事

济南、淄博仲裁委员会仲裁员

中共山东省律师协会纪委委员,山东省律师协会理事、纪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、刑事诉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、律师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

济南市律师协会监事会监事

中国政法大学校友会常务理事、中国政法大学山东校友会会长

社会兼职

 

 

全国优秀律师

山东省“十佳律师”称号

济南市优秀律师

“山东省新长征突击手”称号

多次被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评为先进工作者

多次被山东省司法厅机关党委授予优秀党员荣誉称号

被山东省省司法厅授予规范执法先进个人荣誉称号

山东省2016年度优秀人民监督员

被济南仲裁委员会授予首届“十佳仲裁员”荣誉称号

荣誉

 

 

交通部烟台救捞局局长吴某受贿、挪用公款案,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总经理张某贪污、受贿案,省经贸委副主任孔某受贿案,原省委宣传部副部长、行政学院党委书记高某某受贿案,省国资委副主任孔某受贿案,某市委常委、副市长郭某某受贿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,某市科委主任王某贪污、受贿、滥用职权案,某市委书记刘某受贿案,某市发改委主任张某受贿案,某市国土资源局局长赵某某贪污案,某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受贿案等大案、要案。经辩护,有30余件案件司法机关作出撤案、不诉决定或宣判无罪。

主要业绩

 

 

1.某市国土资源局局长赵某某贪污案。该案检察机关指控赵某某利用职务便利贪污4000余万元,辩护人提出赵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。一审判决采纳了3000余万元不构成贪污罪的部分辩护意见,认定其贪污1000余万元,赵某某提出上诉。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发回重审。经重审,认定被告人无罪。检察机关提出抗诉,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审查,决定撤回抗诉。

 

2.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规划建设局副局长袁某某受贿案。该案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袁某某构成受贿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。二审接受委托,提出袁某某的的行为构不成受贿罪的辩护意见,二审法院采纳辩护意见,作出无罪判决。该案审结后,又代理其提出国家赔偿,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。

 

3.某区法院执行庭副庭长沈某某贪污案。一审辩护人提出沈某某的行为构不成贪污罪,一审法院判决无罪。检察机关提出抗诉,二审期间,上级检察机关审查撤回抗诉。

 

4.某区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李某某挪用公款案。辩护人提出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,一审开庭审理后,检察机关撤回起诉,作出不起诉决定。

 

5.某县农业局副局长张某某挪用公款案。辩护人提出构不成犯罪的辩护意见,经一审审理判决无罪,检察机关抗诉,二审发回重审,检察机关撤回起诉,作出不起诉决定。

 

6.某市乡镇企业局副局长窦某某贪污案。辩护人提出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,一审开庭审理后,检察机关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。

 

7.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某某辩护人妨碍作证案。辩护人提出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,一审开庭审理后,检察机关撤回起诉,作出不起诉决定。

 

8.张某某故意伤害案。该案一审辩护人提出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,一审判决未予采纳,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。经二审审理采纳辩护人意见,改判无罪。

 

9.某银行信贷科科长李某某受贿案。辩护人提出其构不成犯罪的辩护意见,一审开庭审理后,检察机关撤回起诉,作出不起诉决定。

 

10.某区国税局稽查科科长滥用职权案。辩护人提出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。一审开庭后,检察机关撤回起诉,补充证据后再次起诉。在开庭前检察机关撤回起诉,作出不起诉决定。

 

11.某区邮政储蓄银行职工李某某挪用公款案。该案在审查起诉阶段,辩护人提出构不成挪用公款罪的辩护意见被检察机关采纳,退回补充侦查,侦查部门撤销案件。

 

12.某大酒店总经理刘某妨碍执行公务案。该案在审查起诉阶段,辩护人提出构不成犯罪的辩护意见被检察机关采纳,退回补充侦查,未再移送起诉。

 

13.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李某某合同诈骗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。该案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。二审期间接受委托,提出构不成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。二审裁定发回重审。重审一审采纳了辩护意见,判决认定构不成合同诈骗罪。

 

14.某市种子管理处处长武某某贪污案。一审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。二审期间接受委托,提出该案应当认定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,同时提出武某某具有自首情节。二审裁定发回重审。检察机关撤回起诉,以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重新起诉,认定武某某具有自首情节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。

 

15.王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,经辩护,人民法院采纳辩护意见,一审认定其构成组织、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不成立。

 

16.于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,该案在审查起诉阶段,作为辩护人提出重大事故的结果与其没有因果关系,其没有犯罪事实的辩护意见被检察机关采纳,作出绝对不起诉的决定。

 

17.肖某某交通肇事案,该案经开庭审理,检察机关撤回起诉,作出不起诉决定。

 

18.周某某国家赔偿案。周某某因合同诈骗罪被立案侦查,并扣押其财产。该刑事案件已经判决生效。违法扣押资金800余万元未予返还。据此提出国家赔偿。公安机关以申请人已被再行立案侦查为由不予赔偿。接受委托后,提出代理意见。人民法院采纳代理意见,作出赔偿决定,赔偿本息1200余万元。

经典案例